壞賬損失的確認條件是什么?壞賬損失的確認條件如下:
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、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、預付款項,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:
①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、關閉、解散、被撤銷,或者被依法注銷、吊銷營業執照,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;
②債務人死亡,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、死亡,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;
③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,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;
④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經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,無法追償的;
⑤因自然災害、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;
⑥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企業實際發生壞賬時,咋辦?
按直接轉銷法。
實際發生時 借:管理費用—壞賬損失
貸:應收賬款
原來確認的壞賬,又重新收回的:
借:應收賬款
貸:管理費用---壞賬損失
借:銀行存款
貸:應收賬款
清單申報
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,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、匯總,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,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。
清單申報通常采用申報表附報形式,即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申報時,將《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表》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一同提供給稅務機關,申報后,稅務機關認為有疑問的,有權進行核查,對企業不能提供證據材料的,有權進行稅務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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